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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赦组织报告称,数以万计的难民和移民正在遭受利比亚政府官员以及在利比亚境内外活动的非国家行为者的酷刑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完整报告可在此处查阅)。该报告的发布引发了欧盟参与酷刑的指控。报告的一项结论是,“欧盟成员国一直以来都清楚地知道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的广泛侵犯人权行为”(第56页)。国际特赦组织声称欧盟国家“参与”了酷刑。至于所说的共谋是否会引发这些国家根据国际法承担责任,目前尚不清楚。
关于“欧洲共谋”在利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酷刑的问题
有很多切题。例如,关于 巴西数据 不驱回义务(报告第53页)或人权义务的域外适用(第54-56页)(关于这些具体问题的见解,分别参见Gauci和Jackson的文章)。下文将结合大赦国际报告中的事实,简要分析关于欧盟国家如何根据一般国际法承担酷刑共谋责任的适用次要规则。
相关法律框架
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ARSIWA)第2条明确规定,如果某一行为或不作 古埃及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信仰体系提供了宝贵 为可归咎于一国,且该行为或不作为违反了该国的国际义务,则可引发国家责任。ARSIWA第16条规定了追究协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两个条件:
(a)“援助或协助”另一个国家的国家必须明知该不法行为的存在。
(b)该行为如果由该国实施,则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在本案中,如何满足国家共谋责任的这些要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中提到的“援 新加坡电话列表 助或协助”是指欧盟国家向利比亚边境管制当局提供的资金、技术和后勤支持。鉴于大赦国际的报告在这方面提供了大量证据(第42-50页),因此可以假设欧盟国家的此类“援助或协助”与其对利比亚酷刑行为的贡献之间存在充分的关联。
知识要求
第16条的内涵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
实际上,有三种可能的方式可以满足这一要求:
证明欧盟国家知道利比亚发生的酷刑(知识)。
证明欧盟国家有意为利比亚的酷刑提供便利(目的)。
证明欧盟国家回避了解利比亚发生的酷刑(故意视而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