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向于哪种解释取决于人们希望将心理要求解释得多么狭隘。如果严格遵循第16条的措辞,,同时也为该条款的广泛应用留下了空间。然而,在审查该条款的评注(尤其是第1款和第5款)后,可以清楚地看出,国际法委员会的意图是协助不法行为,因此更倾向于选项2。对第16条(a)款的这种解释限制性更强,需要对整体情况有额外的了解。许多论点反对这种解读(参见Aust,第236页)。然而,最好结合ARSIWA的条款及其评注来阅读,以确保对所审查的规则做出最准确的解释。第16条中没有“故意视而不见”一词,但在涉及共谋的问题中,它已成为一个讨论焦点(例如,参见Jackson,第54页和第162页,以及Chatham House,第14-17页)。应用这一概念会使明知要求更加复杂(参见第3点)。
这三种解读相互关联
但本文不会进一步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相反,我们将 手机号码数据 分别探讨每一种解读,以展示它们如何应用于大赦国际报告中的事实。
1.知识
第16条评注的第4段表明
所需的知情是非法行为。这意味着欧盟国家必须知晓利比亚发生的酷刑行为,并且此类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大赦国际的报告全面评估了欧盟成员国对利比亚发生的酷刑行为的知情(第51-59页)。报告特别强调了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各国收集的众多信息来源,这些信息表明欧盟国家知晓利 的学生到档案馆进行研究 比亚难民和移民遭受酷刑的情况(第56-58页)。更具体地说,例如,意大利总理在致大赦国际的一封信中明确承认其知晓此类事件(第58页)。这些信息来源也表明,根据国际法,酷刑显然是非法的,这意味着任何国家都不能合理地认为,酷刑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这些行为是非法的。根据现有事实,欧盟国家无权声称对当前情况一无所知。他们确实或几乎肯定地了解利比亚境内针对难民和移民的酷刑。如果第16条a款的检验标准是纯粹的知情,那么在本案中似乎符合其门槛。然而,如果检验标准是目的呢?
2.目的
第16条的评论指出,“援助或协助必须以促成不法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除非相关国家机关意图通过提供的援助 新加坡电话列表 或协助促成不法行为的发生,否则一国不应对第16条规定的援助或协助负责”。大赦国际报告中关于酷刑的部分(第31-33页)并未表明欧盟国家正在提供援助或协助以促成此类不法行为,并且确实如此。如果第16条(a)款要求适用基于目的的检验标准,那么大赦国际报告尽管详尽无遗,却并未显示任何能够满足这一标准的事实。因此,遵循这一解释可以大大限制本案中共谋的潜在责任。根本没有证据表明欧盟国家希望利比亚的移民遭受酷刑。然而,如果目的检验被解释为包含一种更为间接的意图——例如,如果相关国家机关知道在正常情况下会发生某种后果,则该后果应被视为故意的(参见《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 30(2) 条)——那么该检验就有可能得到满足,因为欧盟国家确实知道,在正常情况下,所提供的援助将在利比亚用于酷刑。